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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黄岩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17 19:53:35 来源:贝博手机app下载官网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保持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权威,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现曝光我区2021年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2021年9月1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品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9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品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台州市品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元巽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砂光机、抛光机、圆盘锯等易产生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砂光机、抛光机、圆盘锯等易产生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10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宏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黄岩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台州市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鼎聘谊塑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台州市黄岩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将厂房租赁给浙江鼎聘谊塑胶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台州市黄岩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波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0日,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应急办对台州市黄岩新浩工艺礼品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厂对台州亿科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9月份出具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记录》中记录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整改:1、包装车间安全出口处、通道内货物堆放;2、三楼仓库灭火器不足;3、一楼消防通道内物料堆放,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新浩工艺礼品厂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5、黄岩熔炜铸造厂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1年9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黄岩熔炜铸造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在一号运输轨道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黄岩熔炜铸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6、台州聚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聚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021年10月公司安全检查表隐患描述“车间个别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签署已整改,实际接受我局检查时车间内仍有较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台州聚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才泰模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公司厂房内消防器材现场检查情况与台账内的隐患排查情况不一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8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才泰模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8、宏信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宏信建设有限公司黄岩区北城街道萃华街南侧鹿鸣路西侧新建房地产项目建设工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宏信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的钢筋班组工人肖同良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逾期未复审仍在该工地从事电焊工作;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档案均未填写时间、培训时长、培训人)。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2021年11月1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9、江苏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分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1年10月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为中介机构填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2月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江苏控疾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黄岩国安工艺品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安全通道被货物堵塞,一楼货梯降至地下室防护栏未关合,经查看安全管理台账,中介服务机构9月16日检查记录指出逃生梯前堆物、楼梯道口堆物的问题,10月5日检查记录指出部分楼层货梯防护栏未关合、部分出口堆放货物的问题,11月4日检查记录指出安全通道堵塞的问题,该厂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1年12月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浙江黄岩国安工艺品厂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台州市黄岩正格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正格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电焊工余有胜正在进行电焊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已于2017年4月过期;机械设计师鲁洪波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正格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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