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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6-05-15 18:16:14 来源:二手制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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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公开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公开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公司和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公开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2)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暂缓、豁免申请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签字确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五)暂缓、豁免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未通过的,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如因业务需要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更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10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暂缓、豁免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披露的;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
公司或者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视情形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内容信息,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